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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龙飞、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龙飞,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80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玲、何志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飞,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二商贸区文化路北侧。被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159号香榭里1号楼25楼。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张龙飞、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6元,减半收取45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