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敏婕与被执行人粱庄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婕,梁庄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婕,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梁庄秀,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敏婕与被执行人粱庄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敏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敏婕与被执行人粱庄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6328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粱庄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敏婕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粱庄秀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敏婕与被执行人粱庄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粱庄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敏婕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