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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鲍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41号原告:鲍某,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某,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鲍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鲍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