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鲍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41号原告:鲍某,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某,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鲍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鲍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