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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显全、杨国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显全,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胡显全被执行人杨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20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国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国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国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68的存款人民币5310.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