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伍兴成、祝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兴成,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伍兴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祝杰,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间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万军审 判 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