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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154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某,男,生于1990年3月5日,汉族,高中专文化。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