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154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某,男,生于1990年3月5日,汉族,高中专文化。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