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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丹东市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丹东市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满族,丹东市林产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119号1单元190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XX的妻子),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号*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东市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燕窝*组。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丹东市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终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