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486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双田,系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被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宋路惠民商贸城2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10400577844996N。法定代表人殷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原被告之间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