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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吴茂春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任红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春,刘少兵,任红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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