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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邵青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邵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邵青华,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7月04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邵青华个人支付宝账号:20×××31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邵青华个人支付宝账号:20×××31的存款230746元。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