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田宝建与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建,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3617号原告田宝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久敬庄通久路南侧东3号。法定代表人栾化库,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升龙,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张彪,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田宝建与被告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捷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宝建,被告讯捷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升龙、李张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宝建诉称:2009年,我在北京购买了一辆东风天锦牌重型货车,当时经车辆销售人员为车辆上被告公司的汽车牌照。2009年6月19日,我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挂靠协议期限为三年。在2011年和2012年,被告以挂靠车辆押金名义陆续收取我共8000元。2012年协议到期后,我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车辆过户条款,协助我进行过户。同时要求被告退还车辆挂靠押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然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收取每年3000元,共计12000元。此后,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车辆过户事宜、服务费事宜和车辆挂靠押金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答复。现我要求车牌号为×××的东风天锦牌重型货车归我所有,被告协助我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被告返还我车辆挂靠押金8000元;要求被告返还我2012年至2015年共四年的服务费12000元;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讯捷物流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营运证过期有罚款,原告自己要去交通局交纳罚款,原告交完罚款后我公司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有收据的话,我公司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2012年6月18日合同到期后,原告交了三年管理服务费,2016年的服务费没有交。在挂靠期间,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原告就应该向我公司交纳服务费,所以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田宝建出资购买厂牌型号为东风牌DFL1160BX7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2009年6月19日,田宝建(乙方)与讯捷物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以自筹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自愿挂靠到甲方,并挂靠到甲方名下,车牌号为×××架子号为×××发动机号为×××吨位为7.99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并定期上缴税费;在挂靠期间,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乙方2000元(包括一年的服务费、等级评定、二级保养),甲方为乙方代办车辆保险、养路费、营运证、运输管理费等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车牌证、报停、复驶及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甲、乙双方合同期自2009年6月19日至车辆更新销户、过户为止,不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专卖,本协议为叁年,到期后可延续。2009年6月19日,车牌号为×××厂牌型号为东风牌DFL1160BX7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的重型普通货车登记在讯捷物流公司名下。2010年6月,田宝建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2000元及其他费用。2011年6月,田宝建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3000元、押金4000元及其他费用。2012年6月,田宝建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3000元、押金4000元及其他费用。2013年6月,田宝建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3000元及其他费用。2014年6月,田宝建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全年费用10800元。2015年6月,田宝建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全年费用11000元。上述事实,有行驶证、协议书、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田宝建与讯捷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协议书期限三年,于2012年6月18日到期,到期后讯捷物流公司本应负有协助田宝建办理车辆过户的义务。协议书实际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书,田宝建继续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费用,讯捷物流公司亦继续为田宝建提供服务,田宝建可随时要求讯捷物流公司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涉案车辆本系田宝建出资购买,现田宝建要求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由讯捷物流公司协助其办理该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田宝建于2011年6月和2012年6月两次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押金共计8000元,收据中亦载明“不用时退”,现田宝建要求讯捷物流公司退还押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协议书到期后,田宝建继续向讯捷物流公司交纳服务费,讯捷物流公司继续为田宝建提供服务,现田宝建要求讯捷物流公司返还2012年至2015年的服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车牌号为×××厂牌型号为东风牌DFL1160BX7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的重型普通货车归原告田宝建所有,被告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田宝建办理该货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田宝建押金八千元;三、驳回原告田宝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田宝建负担二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讯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莉莉审判员 陈映红审判员 卢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璟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