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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1982号原告:宋某。被告:鄢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吕方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鄢某乙随被告生活,由原毛无远斌吴支抚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鄢某乙。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外债,为挽回被告,原告及原告家人帮被告偿还赌债,被告仍不悔改。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鄢某甲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并未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现在我已重新努力好好生活,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影碟及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双方虽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经电视台组织调解过,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陈述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某与鄢某甲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鄢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生子,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持家,原告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鄢某甲离婚,但原告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