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5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一炬与被告唐民德、宁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唐某某,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557号之二原告邵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唐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宁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宁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68.00元,减半收取734.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