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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夏吉安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106号原告夏吉安,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8624-6,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第二行政大楼10楼。法定代表人张双权,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兰,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吉安诉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夏吉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夏吉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吉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吉安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