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与许元高、许艳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许元高,许艳,许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519号原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地址:句容市宝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元高。被告:许艳,成人。被告:许娟,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许元高、许艳、许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俊代理审判员 耿 琎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