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周向阳申请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向阳,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周向阳,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龙示范区云田乡美泉村曾家坡。法定代表人,吴柯。申请执行人周向阳与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向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劳人仲案字(2015)1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劳人仲案字(2015)1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