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与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522号原告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住所地盱眙县燕山路****号。经营者田林茂。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的拐角处。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贤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与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盱眙正茂五金日杂店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宝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