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兴科控股有限公司与刘文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科控股有限公司,刘文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623号原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肖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元良,系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国,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