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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482号原告唐建,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刘刚,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唐建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唐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建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采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