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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吕航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航,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448号原告:吕航,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郭辉,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航与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航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