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吕航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航,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448号原告:吕航,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郭辉,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航与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航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