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催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州恒新商标制带有限公司、沈建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恒新商标制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催45号申请人:湖州恒新商标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新荻村。法定代表人:沈建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燕,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州恒新商标制带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出票人为绍兴柯桥春知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海宁市鼎耀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130005141287774、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州恒新商标制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