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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犹元坤与韦小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元坤,韦小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953号原告:犹元坤,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小松,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犹元坤与被告韦小松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犹元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犹元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犹元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元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犹元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 运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