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710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