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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国龙商贸有限公司、黄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国龙商贸有限公司,黄梅,林青,王清,张大汪,庄广伟,王正杨,郁海燕,夏保侠,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沂国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华源公寓一区1号楼14室。法定代表人范尚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梅,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林青,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清,女,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大汪,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庄广伟,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正杨,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郁海燕,女,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夏保侠,女,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赵华,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国龙商贸有限公司、黄梅、林青、王清、张大汪、庄广伟、王正杨、郁海燕、夏保侠、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夏宝侠所有的房产分别被(2014)镇民初字第21号、(2014)新执字第02274号查封,正在处置,黄梅所有的华舍商城房产已抵押在农商行,张大汪的房产已抵押在农商行,正在商谈中,暂不处置,林青所有的新安路88号2号楼301室房产已被(2014)新执字第02320-2号查封,正在处置,庄广伟所有的莱茵明郡18号楼双拼102室房产已处置,赵华所有的新亚大厦127、128、129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暂不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说明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房产暂不处置。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秉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