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2016)冀0727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明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763号原告:温某某,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康保县。被告:明某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阳原县村。被告:郝某某,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阳原县村。温某某与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5.50元,减半收取342.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