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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2016)冀0727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明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763号原告:温某某,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康保县。被告:明某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阳原县村。被告:郝某某,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阳原县村。温某某与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5.50元,减半收取342.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