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袛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袛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115号被执行人袛志强,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袛志强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袛志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袛志强在民生银行(账号10×××32)存款10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郭金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