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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樊环宇与圣丰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圣丰大酒店,樊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4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圣丰大酒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步红花园F区**栋***号商住楼门面。经营者瞿秀利,该酒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环宇,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委托代理人汪正宏,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圣丰大酒店与被上诉人樊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1、被上诉人樊环宇原系上诉人圣丰大酒店的股东之一,其诉争的6万元是投资,与圣丰大酒店的其他合伙人一样,并非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借款。2、被上诉人樊环宇应当就主张6万元是借贷关系向法庭举证,而不是像一审法院所认定要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圣丰大酒店欠被上诉人樊环宇人民币5.5万元,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圣丰大酒店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元;剩余4.9万元圣丰大酒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每个月的30日前(2月为28日前)每月支付樊环宇5000元;剩余4000元由圣丰大酒店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偿还金额共计5.5万元。二、被上诉人樊环宇在上诉人圣丰大酒店按本调解书按期还款期间内,不再主张对圣丰大酒店其他包括利息在内的任何权利。三、若上诉人圣丰大酒店在上述期限内任意一笔钱款未按时偿还,则被上诉人樊环宇有权自未按约定支付钱款之日起,以未支付剩余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5元,共计1245.5元,上诉人圣丰大酒店承担650元(已当场付清),被上诉人樊环宇承担595.5元。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柳军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