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凯、周晓与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周晓,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证件号码422721196604050074。申请执行人周晓,女,住所地广东省尾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建峰,地址西峡县。被执行人张少仙,地址西峡县。被执行人李耀峰,地址西峡县。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田关乡曹沟村庙沟组。法定代表人魏立。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城区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耀峰。王凯、周晓与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凯、周晓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凯、周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峰、张少仙、李耀峰、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凯、周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以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志勇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庞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