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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551号之二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2353号。法定代表人高金长,董事长。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6号2603号。法定代表人程立辉。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3551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对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查封的财产应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中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