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昌,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许政翔,该××总经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2015)禹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