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0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上海纯开娱乐有限公司周浦分公司,上海纯开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769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某某号3某某。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纯开娱乐有限公司周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号。主要负责人:郭小云。被告:上海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郭小云���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纯开娱乐有限公司周浦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17日依法追加上海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