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孙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亮,孙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亮,男,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孙志胜,又名孙治胜,男,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李明亮与孙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证实情况属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