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89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969号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陈建平,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彩云,该司职员。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志鹏。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法定代表人:廖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桂霞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