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素珍、俞潮炯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素珍,俞潮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364号申请人:陈素珍,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俞潮炯,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申请人陈素珍与被申请人俞潮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申请人陈素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素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素珍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