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潭忠与吴勇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勇,陈潭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勇,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泰国。委托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潭忠,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吴勇因与被申请人陈潭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