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洪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183号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602室。法定代表人:原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静文,女,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波,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