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4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272号。负责人:黄志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巧,该银行职工。被告:黄育伟,男,1977年5月4日出生,壮族,平果县润洁消毒中心经理,住广西平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黄育伟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韦 娜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方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常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