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新娥与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娥,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985号原告:吴新娥。被告:肖平。原告吴新娥与被告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吴新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新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雪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