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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奎、黄秀英等与莫汉军、莫点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奎,黄秀英,陆秀姣,梁翠柳,梁昌丽,梁昌圣,莫汉军,莫点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梁奎。申请执行人黄秀英。申请执行人陆秀姣。申请执行人梁翠柳。申请执行人梁昌丽。申请执行人梁昌圣。被执行人莫汉军。被执行人莫点点。申请执行人梁奎、黄秀英、陆秀姣、梁翠柳、梁昌丽、梁昌圣与被执行人莫汉军、莫点点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报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105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赔偿款2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的赔偿款2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付给25000元后,此案即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二、申请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了赔偿款2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5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