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小青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青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42号原告: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周清辉。诉讼代表人: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平,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潇文,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小青,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市。原告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青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