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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守溟与青岛正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守溟,青岛正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守溟(曾用名于守明),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正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34号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527433-3。法定代表人刘振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守溟与被执行人青岛正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