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苏玉琴与杜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琴,杜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苏玉琴,女,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杜庭华,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硚商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杜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庭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525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