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蒋伟与丁海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丁海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60号原告:蒋伟,女,汉族,1977年6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杨园、苟涛,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海洲,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唐晓峰,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丁海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伟撤回对被告丁海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由原告蒋伟负担。审 判 长  起瑞遥人民陪审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文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