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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与许成相、杨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许成相,杨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申仁全,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成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观华,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成相、杨观华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成相、杨观华支付饲料款98489.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平原农牧有限公司,并负担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1377.34元。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