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涛与金春强、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金春强,陈琳,林涛,金春强,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6民初452号原告:林涛,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现住柘荣县。被告:金春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住柘荣县。被告:陈琳,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职业不详,住柘荣县。原告林涛与被告金春强、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春强、陈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春强、陈琳应当共同偿还其借款12300元。事实和理由:金春强于2014年1月5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23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经林涛多次催讨,金春强拒绝偿还。金春强与陈琳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琳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春强、陈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林涛提交的借据、金春强和陈琳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其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林涛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金春强向其借款等的相关事实。且金春强、陈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反驳、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同时,视为对林涛所述之相关事实在庭审中的共同认可。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春强于2014年1月5日向林涛借款12300元,亦出具了借据,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金春强未能偿还借款而导致本案纠纷。另查明,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金春强与陈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金春强、陈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召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林涛与金春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相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基本要件的规定。林涛提供了借据等,能够证明其已向金春强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借款合意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金春强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林涛与金春强虽未约定还款期限,林涛有权请求金春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金春强与陈琳属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亦发生在金春强与陈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陈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春强、陈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民间借贷关系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春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林涛借款12300元。二、陈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金春强、陈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金春强、陈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薛为民审 判 员 詹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巧君附注: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就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