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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鞠夏田,周军,王贵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鞠夏田,王贵立,周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鞠夏田,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赵云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贵立,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军,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再审申请人鞠夏田因与被申请人王贵立、周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鞠夏田申请再审称,双方所签订《承租板栗园荒山荒地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应履行协议内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二被申请人给付承包费、误工费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承包协议因涉及退耕还林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依法予以解除,故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鞠夏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鞠夏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长国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人民陪审员  朱桂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