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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速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桦南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异62号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异6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庆民,该县县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本院在办理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黑8103执434号执行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由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57219元。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桦南支行0904020039264038452账户内存款42万元。异议人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黑8103执43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桦南县人民政府称:1、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与异议人无关,本案执行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郊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没有将异议人列为诉讼主体,没有判决异议人承担任何法律义务;2、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将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得规定适用不当;3、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是企业法人,应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目前,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事主体资格和宿舍主体资格并未丧失。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企业所有的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异议人答辩:1.对异议人桦南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异议,被异议人认为不成立。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按收财产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债务,符合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概念。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的工商登记标明上级主管单位是桦南县经济管理委员会,已于1999年9月27日吊销。本院查明,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的工商登记标明上级主管单位是桦南县经济管理委员会,已于1999年9月27日被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玛钢厂在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1999年9月27日吊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上级主管单位桦南县经济委员会理应依法向申请人承担给付义务,申请人要求追加异议人承担给付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桦南县人民政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柏伟东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光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