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小燕与关凯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小燕,关凯旋,吴锡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615号原告:关小燕,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关凯旋,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第三人:吴锡泮,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关小燕与被告关凯旋、第三人吴锡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关小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履行将位于开平市长沙区祥苑北路2-6号首层42号杂物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2、判决被告以原告已付房款30000元从2013年1月3日开始计至办理房产权属证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锡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开平市长沙区祥苑北路2-6号首层42号杂物房,价款为30000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转让手续和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10月3日支付认购房款30000元,被告代理人也于一个月内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代理人催促办理,被告代理人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决,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认为,经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屋已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91号裁定书查封,查封起始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现仍处于查封期间。而原告经本院征询并未就查封事宜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据此,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原告应先向作出查封措施的法院主张权利,不应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小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应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贤梁佩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