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邵坚韧、胡冬莲、邵勇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坚韧,胡冬莲,邵勇,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81民初1128号原告:邵坚韧,男。原告:胡冬莲,女。原告:邵勇,男。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负责人:邵洲平,系该组组长。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黄桂华,系该社区主任。原告邵坚韧、胡冬莲、邵勇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以下简称栗背组)、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灶坪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冬莲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胜、被告栗背组的负责人邵洲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灶坪社区居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坚韧、胡冬莲、邵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给付三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邵坚韧、胡冬莲系夫妻关系,两人均是被告栗背组的村民,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栗背组。1996年7月7日,原告邵坚韧、胡冬莲生育了男孩邵勇。2003年9月26日,资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原告邵坚韧、胡冬莲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修建唐鲤大道和栗背大道,被告栗背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告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于2016年7月13日给三原告每人分配了土地征收补偿费5000元。为此,原告找到被告栗背组的组长要求给三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被告栗背组的组长邵洲平却说“不给你们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是上灶坪社区的决定”。原告遂找到被告上灶坪社区的有关领导,而被告上灶坪社区的领导要原告放弃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栗背组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组上和社区开会不同意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2.政府拆迁补偿未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3.组上修路等事项,原告也未尽双份义务。上灶坪社区居委会未予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栗背组承认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三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三原告应否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2.被告上灶坪社区居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三原告系被告栗背组的独生子女家庭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计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原告符合奖励条件,应当享受多分配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未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虽是被告栗背组与被告上灶坪社区居委会共同作出的决定,但该土地补偿费系被告栗背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应归被告栗背组集体所有,由被告栗背组根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故原告请求被告上灶坪社区居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邵坚韧、胡冬莲、邵勇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邵坚韧、胡冬莲、邵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上灶坪社区栗背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龙飞审 判 员 王飞燕人民陪审员 谭联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