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士东诉北京九州恒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东,北京九州恒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1726号原告:周士东,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北京九州恒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芬,执行董事。原告周士东与被告北京九州恒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原告周士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士东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铂 来自